邱宝昌电子商务法需要注意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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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从论证、起草、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经各方博弈终获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开启了电子商务法治的新局面。该法既有创新、富有智慧的条款,也有饱含争议、观点不一的规定,立法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去检验。

我认为《电子商务法》在以下十个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一、处罚不只二百万,垄断可罚数亿元

从《电子商务法》法律责任的具体处罚条款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经营最高似乎只会被处二百万元的罚款,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的罚款上限。其实不然,有的违法处罚远远超过二百万元。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按照其它法律规定处罚。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是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规定为: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垄断行为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某平台经营者年零售额达到2万多亿元为例,如果该平台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被认定为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则其将面临多亿元到0多亿元的罚款,对如此巨额罚款,再大的平台经营也会大伤元气甚至破产。

因此,除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本身的规定外,还要注意到《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完善对《电子商务法》法律体系的认识。

二、不分平台皆适用,经营微商需规范。

1、不受法律规范野蛮发展的微商将成为历史

伴随着社交平台经营者的蓬勃兴起,以微商为代表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规模越来越大,据报道,年我国社交零售用户规模就已高达2.23亿人,而且还在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微商售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受害人权利很难得到救济。

按照以往的观点对于平台的划分,平台可以分为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原来仅针对交易平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往划分平台的界限愈发模糊,平台之间呈现融合发展的趋势。因此,对微商、社交平台经营者的规制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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