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湿地“禁建区” 将入法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等,将均被纳入禁止建设或是限制建设地区。

    据了解,经过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并将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同时,水土保持方案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未公开将对其主管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款,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相关批准文件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水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将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还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对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等场所进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当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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