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茅台起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索

摄/记者周蔚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周蔚)称“飞天不老酒”与“飞天茅台酒”包装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万余元。

4月2日,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茅台公司:“飞天”商标被侵权

飞天茅台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茅台集团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分别在年12月28日和年1月14日依法获得单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分别为第号和第号。随之授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许可上述两个商标。

年3月,茅台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其产品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自家的第号单飞天图案、第号文字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

茅台公司称,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及其组合,尤其“飞天侍女图”的图案,经过精心设计并长期使用,已经成为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特有包装装潢,该装潢已成为其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认知。而“飞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仿冒和近似。

茅台公司认为,相似的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将“飞天不老酒”与茅台公司的主打产品一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将“飞天不老酒”误认为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将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网售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万元。

飞天不老酒公司:“飞天不老”是注册商标

庭上,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飞天不老”是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号商标,期限至年10月13日。“飞天不老酒”使用“飞天不老”,是对号商标与被告企业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从时间上看,不老酒公司对于“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茅台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商标的核准时间,使用“飞天不老”的时间也在茅台的两个注册商标之前,并且不老酒公司使用号注册商标经过合法许可手续。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茅台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飞天不老酒是低端酒,售价在二三十块钱之间,与茅台酒这种高端酒有明显的区分。相关公众对茅台这种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在选择购买时会更加提高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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