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不用

本文系羊城晚报围绕“个人破产首案”及个人破产相关问题对李曙光教授的专访。

个人破产“首案”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深圳个人破产迎来标志性进展。7月19日中午,随着法院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某某的手上,实施不到半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个破条例),“首案”正式出炉。该个破案件中,35岁的梁某某创业失败负债约75万,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个人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程序,随着裁定书的正式送达,意味着个破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正式审结首宗个破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羊城晚报》:个人破产在我国此前开展的情况是怎样的?

李曙光: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早就有了。年,我国境内的温州出现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于我国境内当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温州的这个“首例”,没有法律依据,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羊城晚报》: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否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李曙光: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目前还只是“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年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14年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我认为,首先,破产法律制度欠缺完整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的破产制度。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当然这些跟个人破产也有关系。

《羊城晚报》: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纵容老赖?

李曙光: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者,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羊城晚报》: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债了?

李曙光:不能简单这么说。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

《羊城晚报》:我们注意到,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的人中,不少人并不了解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比如,梁某某最初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更改为申请重整。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李曙光: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其全部债务可能要被“一笔勾销”,因为实在还不了。走破产清算程序也有条件,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对债务人的个人高消费行为、市场投资经营及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债务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不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等。

相对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更复杂些。如果法院裁定对具备重整条件的债务人进行重整,意味着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要按重整协议逐月按期归还部分债务,这当然对债权人更有利,对债务人的约束也更强,个人重整同时也是债务人更愿意承担责任的一种选择,但个人重整的执行成本相对更高,因为需要监控债务人的收入、定期监督债务人把多余的钱汇到指定账户、债务人出现收入变化情况与债权人发生争议的解决,等等。

国际上更流行的是个人破产清算,美国也有个人重整,但实施的效果普遍不太好,因为它的成本很高——监控成本、实施成本相对都比较高。但我们国家有我们的国情,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首例案件重视个人重整,反映了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

转自丨中国民商法律网

编辑丨诸光中

声明

本文图片和文字转载、收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

金融

资产

风控

法律问题,欢迎来找我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fazhiwanbao.com/fzwbys/153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