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青年被枪决后真凶现身,冤假错案

被冤杀的见义勇为小伙呼格吉勒图

  法制晚报记者从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内蒙自治区公安厅和内蒙自治区高院等多个信源处获得独家消息: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

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8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

年4月,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不想却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认为儿子遭到错杀的呼格吉勒图父母,随后走上常年上访之路。年被媒体誉为“杀人恶魔”的内蒙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在公安部督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亲自拉网追捕下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赵志红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4.9”女尸案,而这个案件正是当年认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并且已经对其执行死刑9年的案件!据悉,年呼格吉勒图被抓获和枪决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诸多警官都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而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

赵志红落网后,准确指认了当年作案的现场。在羁押期间,赵志红借来看管民警的笔向检察机关写了一封“偿命申请”。

他在这封申请中称:“年4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的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   冤假错案“找谁来埋单”?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第一个难点在于“难以判定责任人”。

他说,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他说,“在一些复杂重大的案件中,真正审判的人没有决定权,而未参与审判的主管庭长、院长等其他人,决定着审判结果的走向。”

他解释,在我国司法审判程序中,合议庭制度,即多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在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往往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

因此,在法院层面,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第一步——案件责任人的认定,就容易面临“捣糨糊”。

“庭长上面还有院长,院长上面还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上面还有政法委。”洪道德说,“如果一个后来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案子,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的意见,那么,应当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合议庭的责任,还是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应该对冤假错案进行“把关”的另两道关口——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虽然一个案件有公安办案人和检方公诉人,但是,他们的意见也可能是上级领导或者是集体讨论的意见,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落实到个人来承担责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

洪道德认为,这个问题更昭示着司法改革中的“让审判者负责”亟待推进。“审判人与审判权不能分离开来。因为如果办案人员与判决分离,就很难对责任人追责。”

第二个难点,法律专家认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操作性。

“虽然《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的责任人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惩处和赔偿的标准。”蔺其磊说。

因此,洪道德认为,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出台细则。“处罚的衡量标准要统一,追责的具体程序要建立。”

第三个难点,在于目前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是“其单位内部自行追责”。

“当前对责任人追责,都是公检法机关内部解决,对责任人严格追究,就会变得很困难。”洪道德说。

刑辩律师刘博今也认为,这可能会导致“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

“案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追责,由于中国社会的人情关系,可能不会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如果没有监督的第三方,可能会对自己人给予保护。”刘博今说。

洪道德呼吁,为了健全、完善相关案件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制度,应推行异地处罚。“最好还是由异地相关部门来执行,或者是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无关的部门来执行,避免因人情关系造成‘二次不公正’。”

多名学者还认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能只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要有经济责任。

“经济处罚能更好地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权力。”洪道德说,“当然,责任人追偿只是让他承担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一定是全额。因为如果数额太大,责任人可能承担不起,受冤枉的人也很难拿到赔偿款。”

法律学者还共同呼吁,对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追责、追偿,应当更加公开化。

“冤假错案的追责需要进一步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追责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可以更好地推动追责、追偿工作的开展,树立公检法机

关的公信力。”蔺其磊最后说。

(转自年05月01日《中国青年报》,原标题:“国家赔偿:纳税人不该为办冤假错案的官员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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