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必读呼格吉勒图墓志铭以生命警示

来源:诗性正义,转自:第一辩护

原题:呼格吉勒图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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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墓志铭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

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敬笔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呼格骨灰迁入新坟墓志铭上刻“其生也短其命也悲”

法制晚报

呼格的骨灰被兄弟和亲属从原先的坟地中取出

呼格的骨灰被安放到了新的坟墓中

弟弟将呼格的骨灰安防在墓穴中,墓志铭上写着:“其生也短,其命也悲。”

呼格的大哥将骨灰从旧墓中取出

法制晚报讯(执行统筹/朱顺忠记者冯明文)因内蒙古“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冤杀的呼格吉勒图,在被安葬在呼和浩特市郊外一坟地19年后,今日凌晨5时,他的骨灰被迁入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的陵园的新墓地安葬。

凌晨迁坟

呼格魂归新墓地

19年前,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的“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让呼格吉勒图梦断刑场,他18岁的青春之花也由此凋零。尽管去年内蒙古高院撤销了之前对他的判决,宣判他无罪,可他的骨灰已被安葬在离呼和浩特市区20公里远的郊外的一处墓地近19年。

法晚记者了解到,今日凌晨,呼格吉勒图在寒冷的初冬拥有了自己的新“家”,他的骨灰被他的家人迁入了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的新墓地。

凌晨3时,呼格的哥哥昭力格图和弟弟庆勒格图和亲戚一起把呼格吉勒图的骨灰一捧捧地放入一个红色的布袋里,并把布袋放入新买的骨灰盒里。由于担心父母目睹骨灰再次勾起对19年前那不堪回首往事的回忆,为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刺激,在昭力格图和庆勒格图的要求下,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没有前来迁坟。凌晨5时,呼格吉勒图的骨灰被安放在新墓地内。

呼格吉勒图的新墓地位于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远的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园内的宝珠山半山腰处,新墓地和旧坟地相距约20多公里,该墓地是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花了15万元购买所得。据昭力格图介绍,新墓地建设是由中国装饰装潢总公司赞助出资,墓地的设计及施工也是由该公司全程负责,是该公司投入10余名人力持续了近一个月时间兴建而成。

除此之外,呼格吉勒图迁坟兴建新墓地,也得到了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的重视,他还亲自撰写墓志铭,墓志铭称,“呼格吉勒图18岁时,蒙冤而死。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

曾多次写内参向中央反映呼格案详情助推此案平反的新华社记者汤计,也为新墓地写了呼格生平小传。

呼格母亲:迁坟只等案子平反

在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看来,19年前所选的这处旧坟地所处的位置尽管不是最理想的,可由于离她所住的市区较近,便于她和家人祭奠,她就把呼格安葬于此了。坟头的野草青了又黄,黄了又青,近20年来,在这个小小的坟头上,洒下她和家人多少悲伤的泪水她已记不清,留下旁人投去的多少白眼她也已记不清。

她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记者,为呼格建一个新墓地并不是最近才有的想法,“其实这个想法很早就有了,只是想等案子平反了再去隆重地为他建一个新墓地,以此来告慰他冤死的亡魂。”

尚爱云称,儿子呼格吉勒图的死,是她心里永远的痛,“其实从一开始我就知道我的儿子是个好孩子,我相信他不会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人想为其著书被父母婉拒

在呼格案被平反的近一年里,呼格父亲李三仁的气色看上去好了好多。半年前,他收养了一条被人遗弃的小狗,为家里增添了新的活力。老伴尚爱云的生活也健康了许多:早晨起床跳老年舞,按时接送8岁的孙女上学,晚上还去跳老年舞。“自从儿子被枪决后,我才知道生命是多么的重要,为了不再连累我的两个儿子,我要锻炼好身体。此外,更是告慰儿子呼格,妈妈不会让他担心。”

为准备迁坟的事,李三仁老两口近几天就忙开了,买祭品,联系迁坟所需的车辆。

近一年来,李三仁家也美化了不少,新买的沙发和茶几,室内的墙又粉刷了一遍,屋内亮堂了许多。

尚爱云还称,呼格案改判以来,前来联系的人更多了,有要求把呼格案写成书的,有想拍电影电视剧的,“还有一些想让我们帮助向上级反映案情的人,我都委婉拒绝了,我很累了,现在只想过平凡人过的安静日子。”

她最后表示,对于那些想反映问题快绝望的人,“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附:内蒙古高院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17日作出()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6月5日作出()内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年11月19日作出()内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内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炜

审判员 王学雷

审判员 图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慧敏

徐昕结语

呼格迁坟,想起去年和王振宇律师等赴呼格坟前凭悼,哥哥昭力格图说,弟弟抽烟,给他烧了三支烟。孤坟,火焰,青烟,无语问苍天。

呼格吉勒图墓志铭,所有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该看看,所有的法律人都该看看。

不久前,呼格案两法官升审委会委员,陈夏影案公诉人郑小波当选福建法治人物,构成一幅怪异的依法治国图景。冤案制造者不被追责,反升迁嘉奖,表明洗冤之路多么艰难。

但无论如何,无辜者计划都克服困难,继续前行。

请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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